88读书>军事历史>大明元辅>第274章 蒙元经略(中)
方剑还没有广泛用于国家政务和军事征伐。

至元七年(1270年)时,四川、陕西发生反抗蒙古的武装叛乱,中书省臣异常忧虑,“请专戮其尤者以止盗,朝议将从之。”也就是说中书高官官丞相建议授予出征将帅尚方宝剑“专杀”权力来镇压盗寇,朝议准备采纳。

不过此时翰林学士、侍御史高鸣提出反对意见。他认为:元制令天下上报死囚犯,必须报批才准行刑,这是慎重用刑、顾惜民生的做法。现在如果听从中书省的请求,“是开天下擅杀之路,害仁政甚大”。忽必烈采纳高鸣不能乱开杀戒镇压民众的建议,没有授予征伐将帅“专戮”特权。

前朝的尚方剑都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那么大明呢?诸位阁老一回顾,发现尚方剑真正开始“发威”还真就是从大明始。

大明一开始的时候,大将出征的权力象征主要是皇帝赐予王命旗牌,不过王命旗牌只能便宜行事,并无专杀之权。

这其实很正常,毕竟中国历代都有个基本思想叫做“人命关天”。你要问这种思想的表现在哪?在明朝来说,就是如果要处死罪犯,一般是需要皇帝御笔朱批的——赐尚方剑便是给了官员直接杀人的权力,这当然是很大很大的权限。

不过这里有个问题,有明一代赐尚方剑虽然不像过去历朝那样稀罕,但真正开始频繁赐予尚方剑并给予专杀之权,正是从万历朝始。再仔细一点,可以说正是从“万历三大征”开始。

如原历史上记载最为明确的赐尚方剑,就是从孛拜之乱时赐予魏学曾尚方剑。《神宗实录》的原文是这样的:“……并赐魏学曾尚方剑斩临阵不用命者以肃军法。上切责学曾讨贼数月未平,致虏助逆,威令不肃,诸将生玩其间,复有希功忌能观望之念。以方用兵,姑与更新,赐学曾剑一口,将帅不用命者军前斩首。”

之前多次说万历帝有个特点,就是一旦决定用人,给权方面绝不含糊,而且不会因为早期失利而动摇。除非此人拿着大权而长期办事不利,那才会引得皇帝震怒,然后该罢的罢,该杀的杀。

高务实以往出征也有获赐尚方剑的时候,但权限同样是被限制在武将之内,所以朝中文官没有表示什么不满,就像历史上平孛拜的魏学曾一般。

后来赐尚方剑就开始变多了,三大征时的文官主帅几乎全都被赐了尚方剑。如平杨应龙时的总督李化龙、朝鲜经略邢玠等都在其中。当然万历末年获赐尚方剑的大臣中最出名的大概是杨镐,由于这事过于出名,应该不必赘述。

不过万历朝赐尚方剑好歹都是真碰上了大事,要打大仗,需要调动多方兵马于一人麾下,因此赐尚方剑倒也好理解。然而事情发展到明末就有些不对劲了,尤其是圣天子崇祯帝,赐剑搞得跟赐大白菜似的,终于导致了一个直到后世都争论不休的事,便是袁崇焕杀毛文龙。

其实袁崇焕杀毛文龙这件事,本质上就是“尚方剑权限”的界定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袁崇焕手里的尚方剑到底能不能杀毛文龙——问题不在于杀得对不对,而是能不能。

正是由于尚方剑的特权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事实上每一把下赐的尚方剑权力都不一定相同,具体要看皇帝圣旨中是怎么说的。

在袁崇焕杀毛文龙之前,能够看到记载的尚方剑特权大致区别不大。万历末年杨镐的尚方剑,一开始是有人为杨镐申请赐剑,当时官方记载的是“总兵以下不用命者得以军法从事”,不过皇帝对这次申请虽然批准,但后来赐予尚方宝剑时的授权说明则改为“将帅以下有不用命者先斩后奏”。

虽然前提都是“有不用命者”,但是范围从“总兵以下”改成了“将帅以下”,权利由“军法从事”改成了“先斩后奏”。杨镐的这一把尚方宝剑,在授予“先斩后奏”的权利,并指出“不用命者”这个前提时,还使用了好大一段文字,从当时的背景和君臣往复陈述来表明什么叫“不用命者”——事实上主要针对的是贪生怕死和做逃兵两类。

天启初年熊廷弼的尚方宝剑,官方记载的申请文字是“……甲辰上谕:阁臣请以经略尚书熊廷弼奉命专征,宜重事权,兼隆礼数,除专敕外加赐敕书一道,尚方剑一把,将士不用命者,副总兵而下先斩后奏”。

但是皇帝对这次申请批准后赐予尚方宝剑时的授权说明则改为“熊廷弼仍赐剑一口,将帅以下不用命者先斩后奏”。虽然前提依旧是“不用命者”这一点没有改变,但是授权范围则由申请时的“副总兵而下”改成了“将帅以下”。

袁应泰的那把,则多了一个可先斩后奏的前提。因为他是先向皇帝道过苦水,说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于是皇帝稍谕安慰,赐尚方宝剑说“将帅以下有违节制、不用命者先斩后奏”,依然包含“不用命”这个前提,但是多给了一个“有违节制”。

那么这里第一个问题来了,“将帅以下”到底是个什么范围?其实就是总兵以下——没见过哪位参将被人称作大帅吧?

毛文龙当然是总兵,而且不仅仅是总兵。总兵只是事职,更关键的是毛文龙的经制官已经做到头了——他是左都督,武将顶级。除此之外更吊诡的是,毛文龙自己也有一把尚方剑!

尚方剑对尚方剑,按说那不是一回事吗?然而真不是,文官袁崇焕请出尚方剑,当着毛文龙麾下一大批骄兵悍将的面,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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