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读书>都市现代>喷神>第39章 假公济私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厅司法局或者相应被委托的地方高校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里做事,门槛条件都是远低于在律师事务所做事的。

比如以冯见雄、虞美琴这票人如今的能耐,法学本科才上了一年,司考资格都还没到手,律所还远远没资格去,但已经可以给人做法律援助了。

而国法之所以允许这些才能资质相对垃圾的法学人才降低门槛,为的就是解决“专业律师只认钱,没啥钱途的排骨官司、穷人诉求没人搭理”的隐痛需求。

因此,法援中心能够接的案子类型,虽然没什么明确的条文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却被很多年审的潜规则限制。

刑事案件,那是国家鼓励法援介入的,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很穷,请不起律师的时候。

民事案件中,那些人身伤害、弱势群体离婚、被侵权,乃至农民工讨薪,也是鼓励援助的。

但民事案件中的商事案件,走法律援助就往往会引来审查——国家给你财政补贴、养活法援人员,是让你去“援助”那些有钱的大老板、解决生意上的纠纷的么?

这条红线,法援中心的人都知道。

也正是因为如此,当冯见雄提出希望田海茉继续给他开授权、到时候以法援中心的民意进行一些“左右互搏”的打假诉讼时,田海茉才会如此犹豫,倾向于拒绝。

她可不想到时候被学校年审的时候挨处分。

此前,冯见雄那一系列专利碰瓷案在起诉的时候,史妮可也借过好多次法援中心的名义。但那些案子的起诉方毕竟弱势,一开始就是用冯见雄个人名义当原告的,属于“个人被人侵权”,勉强还够格被“援助”。

但这次的原告,可是年销售额20多亿人民币的大企业,怎么看也不像是该被“援助”的穷逼——何况冯见雄事实上还中饱私囊,用自己的商业资讯公司收了对方巨额好处费呢。

可惜,田海茉的坚决并没有持续多久,就被冯见雄的巧舌如簧瓦解了:

“海茉姐,我们毕竟不是司法局直接全职开工资的法援中心,不能比照国家事业单位的尺度吧?而且,我很有分寸的,商务合同纠纷的官司,我保证绝对不会用中心的名义去碰。我只碰侵权。”

这种程度的说辞,已经略微软化了田海茉的态度,但还不够分量。颇为懂法的南筱袅忧虑地质疑:“侵权也有问题的吧,人家这个被侵的原告势力太大了,他们不会自己维权么?走法援,怎么都有公器私用的嫌疑……”

“但这个不是一般侵权,还是涉及假冒伪劣产品的。田姐,南姐,你们好好想想,那些仿冒名牌的产品,一般情况下质量肯定也不怎么样。

而在我们这边,或者邻省的吴越省,吃辣的消费者本来就不多,l干妈这种辣酱公司在市场预期收益不高的情况下,说不定就懒得花费司法成本来打假。这样就有可能导致相应的假冒伪劣产品长期在市场上流通、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呐!这可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我们为了社会公益主动打假,难道还有错吗?”

在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刑法》上,都是不会把经济类犯罪中的“制造贩售假冒伪劣商品”写到同一个罪名里去的。

因为假冒是假冒,伪劣是伪劣,两者有天壤之别。

假冒,有可能只是侵害了别人的商标品牌等权利和无形资产;但性能、质量完全有可能是毫无问题的。

伪劣,才是性能、质量、安全方面有问题。

在日本,在德国,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生产贩售假冒产品”和“生产贩售伪劣产品”,那都是写得很开、在法典上八竿子打不着的两种罪名。甚至前者被归类到“侵害知识产权”,后者被归类到“侵害质量安全公共安全”,连其上位概括罪名体系都不同。比如,在有些国家,“假冒”是经济类犯罪,而“伪劣”有可能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但谁让国朝曾经那么些年都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呢?以至于从老百姓到消费者,都很难对“只冒牌、但质量过硬”的东西恨不起来。

甚至很多消费者就像觉得“做盗版、用盗版有什么不对?还省钱呢”一样,觉得如果有假冒品牌但质量过硬的东西,就该立刻去买,不买就是少占了便宜。

不信这一点的,去淘宝上找一家公然宣称“质量跟正品100一样,只是盗版”的假货店看看,绝对销量杠杠滴。

知识产权保护如此恶劣的国情,才让当初国朝立法,不得不把“假冒”和“伪劣”捆绑起来仇视,引导人民觉得“假冒”的肯定同时也是“伪劣”的。

这一细节,今天却被精明刁毒的冯见雄利用了。

他要打假的东西,可能100没有质量问题,也和“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八竿子打不着。

但谁让国朝立法,把假冒和伪劣写在一起了呢?

冯见雄要说自己的“公器私用”是在“替天行道”,田海茉也想不出毛病来。

“真是可怕的口才啊……”田海茉高山仰止地叹了口气,竟然不知如何反驳,她也知道听从冯见雄还是有风险的,但她还是选择了给冯见雄一个机会,“那……如果年底市里面、区里面的司法局来指导工作、审计的时候,你出面帮我答辩么?”

冯见雄理所当然地拍胸脯:“当然,到时候如果上面有疑问,我帮你出面答辩——我怎么可能卖队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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